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

1. 个人信息是指

“个人信息”是指由“保护个人信息相关的法律”制定的有关个人姓名、年龄、电话号码、邮箱地址、工作单位、个人采购的产品及服务相关的信息、相关垂询信息、个人识别符号等能够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2.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的基本方针

  1. (1)适当地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提供。
  2. (2)努力保持个人信息为正确且最新的信息。
  3. (3)应采取管理所需的适当措施,以防止个人数据的不法访问、丢失、泄漏、消失或毁损等。
  4. (4)应遵守关于个人信息的法令及标准、公司内部章程等。
  5. (5)将个人数据的处理委托给外部的情况下,应按照本公司的规章,仅向满足条件的被委托方进行委托并及进行适当地管理。
  6. (6)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应致力于不懈地改善。

3. 个人信息处理企业的名称

Nidec Mobility Corporation

4.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在提供本公司产品及服务的同时,应在(1)所述的业务、为了(2)所述的使用目的而获取开展业务所需的个人信息,且在其目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1. (1)本公司的营业范围
    1. 汽车用、原动机用、割草机用、农业机械用、小型船舶用以及发电机用的电气机械器具、软件的企划、开发、制造、销售、设置、维护保养
  2. (2)使用目的
    1. (a)向客户提供及为客户维护保养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及合作方经营的产品及服务(以下简称“产品等”)
    2. (b)关于产品等的企划、开发、制造、销售、设置及商品信息等的各种信息的提供及向导
    3. (c)关于产品等的提供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合同相关的管理
    4. (d)关于产品等活动及展会等活动的向导及实施
    5. (e)关于产品等商品目录及CD-ROM等各种资料及样品等的提供及发送
    6. (f)关于产品等问卷调查等的调查及分析
    7. (g)为确保本公司各网点的安全的使用
    8. (h)对相关垂询的回答

5.共同利用

本公司与本公司的国内外关联公司、共同研究方、特约店及代理店等之间,在上述4.所述的目的范围内,如下共同利用个人信息。关于该个人信息的管理,本公司承担责任。
  1. 共同利用的个人信息的项目
    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箱地址、面部信息及其他人体信息等
  2. 共同利用者的范围
    国内外关联公司、共同研究方、教育研究机构、地方自治体等
  3. 利用者的利用目的
    如上述4.记载的利用目的所述
  4. 对于个人信息的管理持有责任者
    Nidec Mobility Corporation

6.预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明示

除下列情况外,本公司概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1. (1)基于法令之时。
  2. (2)在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而需要提供个人信息之时,且难以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况
  3. (3)为了推进公众卫生水平的提高或推动儿童健全的发育而需要特别提供个人信息之时,且难以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况
  4. (4)在对国家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或受其委托者执行法律规定的事务需要合作之时且得到本人的同意可能会给该事务的执行造成障碍的情况。
  5. (5)为了顺利推进业务而将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业务委托方的情况。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与业务委托方之间签订关于个人信息处理及安全保护的协议并进行适当管理。
  6. (6)在事先得到许可的情况下。
  7. (7)对上述5.所述的业务委托方进行提供的情况下。
  8. (8)伴随业务继承的情况下。

7.个别的利用条件件

关于取得个别利用条件的同意而获得的个人信息,在该利用条件没有记载的范围内适用本页记载的内容且在其他情况下适用该利用条件。

8.要求披露等所需的事项

本公司对保有个人信息相关的披露、内容的订正、追加或删除、利用的停止或删除等要求(以下简称“披露等的要求”),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立即对应。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 (1)披露等要求的受理方
    请邮寄到下述10.所述的受理方的地址。并且,请在信封上用红笔添写“披露等请求文件附中”字样。
  2. (2)在进行“披露等的请求”时需要提交的资料(样式)等
    在进行“披露等的请求”时请下载下列请求书(a)并填写所有的规定事项。在此基础上,请将记载有确认本人所需的文件(b)及本人的住址(为本人等确认文件上记载的住址)的回信用信封(c)一同装入信封中,并将信封封口邮寄到下述10.所述的地址。
    并且,在请求使用目的的通知或公开时,请如(c)所述,将贴有邮票的回信用信封一同装入信封中。
    1. (a)本公司规定的请求书

      请求书格式(下载)※粘贴请求书格式文件

    2. (b)确认本人所需的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任意一种
      1. 印章证明(需要在本公司规定的请求书上按正式印章的情形)
      2. 驾照复印件
      3. 护照复印件
      4. 外国人登录证明复印件
      5. 在留资格卡
      6. 特别永住者证明
        或以下文件各1封
      7. 健康保险被保险者或年金手册中的任意一种的复印件
        以及
      8. 户口或居民票的复印件
    3. (代理人的情形)
      i. 委任代理人需提交以下文件各1封
      1. 委任状(按正式印章)
      2. 印在委任状上的印章的印章证明
      3. 用于确认代理人本人的文件(与上述确认本人的文件相同)
    4. ii.法定代理人需提交以下文件各1封
      1. (甲)未成年的情形
        本人的户口抄本或写有抚养家属的保险证(复印件)
      2. (乙)成年人被监护人的情形
        关于监护登记等法律第10条所规定的登记证明事项
      1. 证明未成年人或成年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的文件
      2. 用于确认是法定代理人本人的文件(与上述确认本人身份的文件相同)
    5. (c)回信用信封
      请填写本人的住址。(为本人或代理人的确认文件上记载的住址)
      若需要使用目的的通知或披露,请使用Letterpack520。
  3. (3)对“披露等的要求”的回答方法
    用装入同一信封的回信用信封,以书面的形式回答。li>

9.在无法应对请求的情况下

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以及上述8.所述的事项有不完善之处时,无法应对“披露等的请求”。

10.相关垂询、关于披露请求的受理方及投诉受理方

Nidec Mobility Corporation 经营企划部
邮编485-0802 爱知县小牧市大草年上坂6368
TEL:0568-78-6160 FAX:0568-78-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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